西宁市国家税务局设立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临时经营)

来源:    日期:2012-09-27    浏览量: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20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7、《"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减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9、《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249号)

  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受理审核资料、发放税务登记证件→领取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登记调查

  申报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

  注:相关表格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或通过互联网登录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相关表样。网站地址http://www.qh-n-tax.gov.cn。

  办理权限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类窗口。

  办理业务相关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当场能补正的应当场补正;当场不能补正的,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资料齐全后再予以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地址及电话

  城东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西宁市德令哈路167号,电话:0971—8177669

  城中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西宁市东大街34号。电话:0971—8248801

  城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西宁市兴海路30号,电话:0971—6146517

  城北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西宁市朝阳东路朝阳二巷24号,电话:0971—5502312

  大通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大通县桥头镇八一路129号,电话:0971—2739007

  湟中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湟中县鲁沙尔镇和平路22号,电话:0971—2237489

  湟源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湟源县建设西路36号,电话:0971—2433406

  投诉电话

  09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