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的微言大义
来源:秘书工作 日期:2018-08-08 浏览量:
标题是文章的眼睛,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言,标题更是大有讲究,我们在学习研究党内法规过程中,首要的就是读懂标题。
标题会直接明确文件是否属于党内法规
201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出台之后,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从发文机关来看,党内法规只能由特定机关来制定,即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委和中央各部门、省区市党委。
从文种来看,该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法规有七个大类,党章之外还包括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体例一般采用条款形式。如果说文种是决议、决定、意见等,那么该文件就不是党内法规,一般不采用条款形式表述。
举例而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通过读标题就可以发现,在这些意义重大、影响广泛的文件中,最后两个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
标题可以反映法规的效力层次
党内法规有着明确的指向,效力位阶层级分明。
位于第一层级的是党章,它是整个党内法规体系的“根本法”。
位于第二层级的是除党章外的中央党内法规,有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其中,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则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位于第三层级的是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第四层级的则是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这两个层级的党内法规只能以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命名,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强调操作性。
标题变化往往能折射出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
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5年修订后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去掉“领导干部”四个字,使得适用范围扩大为全体党员,从“廉洁从政”变为“廉洁自律”,覆盖修身、齐家、从政等各方面,突出“全面”二字,强调从严治党。
又如,1991年上海市委曾颁布《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工作委员会条例(试行)》,2016年启动修订工作,因为省一级党委已不能作为条例的制定主体,所以修订后更名为《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工作委员会规则》,标题之变直接反映了党内法规工作的日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