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相关事宜
来源: 日期:2024-10-12 浏览量: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外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二)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同时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实行双岗位双考核。
第四十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立足其工作特点,探索完善考核方法,合理确定考核周期和频次,促进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科研成果。
第四十一条 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四十三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统筹,优化工作流程,注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简便高效开展考核工作,提高考核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