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
来源:北京支部生活 日期:2018-11-09 浏览量:
【典型案例】
吴某,某市某局局长,中共党员。2017年3月,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来该局学习交流,当晚吴某带领局班子成员在某宾馆接待对方,交谈间吴某说:“八项规定太严了,酒该喝还得喝,还是这样氛围好”;“反腐,搞一搞,意思意思就得了,哪个朝代没有腐败”。
同年六月一个周六的午后,在家休息的吴某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在朋友圈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党纪评析】
吴某在公务接待中的言论以及抨击否定“一国两制”政策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同时,又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杜绝“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等错误倾向,特别是不能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政治上的自由主义。为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46条第2项规定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违纪行为。根据第46条规定,构成“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妄议”的场合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妄议的具体场合不限于第46条列举的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等形式。在一定条件下,有些公开场合也具有的一定的公开性,会导致违纪言论的扩散,扰乱人的思想。本案中吴某在饭桌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参加人员包括了两个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这种场合就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二是发表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本案中吴某妄议的“中央八项规定”“党和国家反腐败决策”以及“一国两制”政策,都属于中央的大政方针。
三是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具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主观目的,是对党和国家的事业有不满敌对情绪,而不是从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出发。比如,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就是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反腐败决策以及“一国两制”方针不满,主观上是恶意的。
四是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后果。对此应当考虑违纪党员的身份、妄议的次数、场合、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量。本案中,吴某作为局长,在局领导班子成员面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利用微信公然否定“一国两制”方针,扰乱人的思想、造成恶劣影响,构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综述之,吴某在公务接待中的言论以及抨击否定“一国两制”政策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